.內政部「國民禮儀範例」之祭禮部分

內政部「國民禮儀範例」之祭禮部分
 

 第一節 公祭
第 六十 條 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,得由有關機關、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。
一、先聖先賢先烈。
二、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。
三、對社會人群、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。
四、仗義為公、除暴禦侮而捐軀者。
五、年高望重者、德行優異者。
六、對各該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有特殊貢獻者。
 
第六十一條  公祭前,應推定主祭者、陪祭者,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。
 
第六十二條  公祭之儀式如左:
一、公祭開始。
二、全體肅立。
三、主祭者就位。
四、陪祭者就位。
五、與祭者就位。
六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七、上香。
八、獻祭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九、讀祭文(不用祭文者略)。
十、向遺像(靈位、墓位)行三鞠躬禮。
十一、家屬(或後裔)答禮。
十二、報告行誼(宜簡要,亦可從略)。
十三、奏樂或唱紀念歌(亦可從略)。
十四、禮成。
 
第六十三條  公祭之席位如下 :
 










第二節 家祭
第六十四條  凡家屬、宗親舉行之家祭,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,或受祭者冥誕忌日,於宗祠、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,如人數眾多,得由家長或族長主祭,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,由主祭者領導行禮。
 
第六十五條 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,亦得僅備線香、祭品,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。
一、家祭開始。
二、全體肅立。
三、主祭者就位。
四、與祭者就位。
五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六、上香。
七、獻祭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八、讀祭文(不用祭文者略)。
九、向祖先神位(遺像、靈位、墓位)行禮(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)。
十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(無遺訓或報告者略)。
十一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十二、禮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