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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.05.01
【殯葬條例】 106.6.14.修正公布之「殯葬管理條例」第二十一條之一定自107.5.01.施行
行政院 令
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
院臺綜字第1070011460號
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「殯葬管理條例」第二十一條之一,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施行。
院長 賴清德
附:
總統 令
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
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61號
茲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,公布之。
總 統 蔡英文
行政院院長 林 全(106.6.14)
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
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
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
第二十一條之一
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列冊各款、各類之低收入戶,使用直轄市、縣(市)或鄉(鎮、市)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、代理、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,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:
一、火化場。
二、骨灰(骸)存放設施。
前項骨灰(骸)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定之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